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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及成果推介会专题一简报:“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贸规则完善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贸规则完善

主持人: 黄勇教授 

雏鸟导航最新隐藏地址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与谈人: 边永民教授 

雏鸟导航最新隐藏地址法学院副院长

“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时间:2023年11月25日14:00-15:50

第三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及成果推介会专题一的讨论,由雏鸟导航最新隐藏地址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殷维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谷婀娜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依次做主题发言。雏鸟导航最新隐藏地址法学院副院长边永民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

主持人:黄勇教授

雏鸟导航最新隐藏地址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一、 发言人:李寿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寿平教授以“《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为题,全面分析了《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中的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他表示,《外国国家豁免法》真正落地实施,不仅需要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也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国国家豁免法》与民诉法之间的衔接实施,总体原则是,当《外国国家豁免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诉法的规定,但新修订的民诉法仍然不足以与《外国国家豁免法》有效衔接,特别是涉及到文书送达、缺席审判、判决执行等问题时,民诉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行政权介入的衔接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协调问题,此时应当注意确保外交行政权行使有规可循;三是对等原则,对等原则不同于反制措施,反制措施只针对外国不法行为,而对等原则既可针对不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一般行为,对等措施的实施需要服务于外交,同时也服务于司法。

二、 发言人:黄世席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世席教授结合案例重点讨论了“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投资条约的范式转型问题。他认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几个关键问题,并以环境、气候、人权、东道国的法律状况等为例展开了具体分析。比如,“一带一路”有关条约缺少必要的环保条款。他同时指出条约规定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一带一路”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太明确;国籍等定义条款存在漏洞,可能产生双重国籍问题;条约中的待遇标准条款和争端解决条款也需要进一步研究。针对上述问题,黄世席教授提出了改革方案,他建议序言中增加一些环境或者人权条款,完善待遇标准,明确征收补偿。最后,他指出,目前将软法规范能纳入到投资条约中还不太现实。此外,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思考,比如,是否要纳入安全例外等例外条款,中国能否起草一个类似于区域投资协定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条约的新范本,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环保、人权等条款,是否要起草《海外投资保护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安全进行审查,等等。

三、 发言人:殷维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殷维副教授基于规则竞争的视角审视了“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规则的制定与完善问题。首先,殷维副教授从硬联通、软联通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规则的重要性。规则作为“五通”目标中“政策沟通”的内容,也是法治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方面。她从国际制度竞争的逻辑入手,指出随着西方国家纷纷提出各自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围绕基础设施投资的国际竞争已然开启,而规则作为国际制度的“内核”是当前话语权争夺的主要表现,且新基建领域规则之争逐渐凸显。她还指出,“一带一路”建设软法成果丰硕,不仅包括已签订的合作文件、自贸协定,还包括在“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方面推出的原则、指南和意见。但目前我国基础设施的相关立法规定、配套规制及平台服务并不健全,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规则供给不足。我国作为基建大国,应打造基建规则标准的“中国范式”;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指导下,为“一带一路”参与方就规则标准设置、适用、协调甚至是创新等问题提供对话平台、磋商机制。

四、 发言人:谷婀娜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谷婀娜副教授深入分析了“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的意义、困境与行动建议。首先,谷婀娜副教授总结了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她认为,学界的研究大致可归纳为文本之变、平台之变和范式之变三大类。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呈现“碎片化”趋势,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的投资条约内容陈旧,国际合作机制的规范化程度较低。从基本框架来看,“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形式包括双边、多边和区域层面,双边是基础,区域是重点,多边平台是依托。对此,谷婀娜副教授提出三方面行动建议:一是加强议事规则建设,提高合作的制度化水平;二是从价值认同、治理效能和议程设计三个方面提高投资条约治理效能;三是引领构建多边投资条约。最后,谷婀娜副教授提出了“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对中国的意蕴。她认为,通过不断完善多边投资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遏制美西方“规锁”行动,为中国积极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规则对接提供场域,健全法治体系,统筹完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五、 发言人:胡建国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建国副教授以“供应链韧性经贸规则的新动向与‘一带一路’供应链韧性建设”为主题进行了报告。他指出,“供应链韧性”已成为国际经贸政策和规则领域的热点话题。“供应链韧性经贸规则”泛指意在增强供应链韧性的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规则,其常常与气候变化等议题挂钩,并将补贴作为重要工具;国际合作是供应链韧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关键原材料/矿物成为美西方供应连韧性建设的焦点。“供应链韧性贸易措施”是国家或地区单边采取的旨在增强供应链韧性但较为直接影响贸易的措施,其应该遵守WTO规则。“一带一路”供应链韧性建设要坚定维护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但应允许非常有限的例外,例如为了防止瓶颈产品或者供应链高度集中关键原材料的供应链中断风险而加强本国或盟友供应链建设。

与谈人:边永民教授

(雏鸟导航最新隐藏地址法学院副院长、

“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边永民教授充分肯定了五位发言嘉宾的主题内容与质量,并针对每位发言人提出的具体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关于李寿平教授提到的外国国家豁免,边永民教授认为未来对商业目的认定,将会是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黄世席老师对投资条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非常系统的梳理,很多过去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落后于目前中国的利益发展,是否应该修改、应当如何修改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殷维老师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规则软联通方面的成效进行了讲解,指出中国的基建标准和欧美的新基建标准的差异,都是今后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内容。对于谷婀娜教授讲到的投资法治合作,可以从规则衔接或重构上,更好的考虑问题的解决。最后,胡建国老师提出的供应链问题是热点问题,中国应当考虑如何在本土化、多元化、近岸化、友岸化中维护本国的利益,维护中国供应链的稳定。

在提问与自由讨论环节,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曹晖女士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我国颁布《外国国家豁免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她还指出,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包括国内法治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其规则在国际领域中的适用程度;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等规则主要是由市场参与者选择的结果,很难以由国家强制;要想使“一带一路”建设中复杂的国际商事合同更多适用中国法,需要进一步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包括加大宣传我国涉外法治的新成就。左海聪教授随后提出,英国商法的先进性近年来已不再明显,当前“一带一路”涉外商事案件很多仍然选择以英国法为准据法的原因值得探究。曹晖女士认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除了考虑法律的公正性,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写就的语言;跨境项目通常涉及语言各不相同的多个国家,因此语言的优势对于推广国家法律的重要性不能低估。